人体解剖

来自医学百科
Bklnw.jpg

  

中国人体解剖的历史起源

人体解剖在近代中国的兴起是西医学植根于中国的重要标志,也是西医学在中国发展的重要基础。人体解剖在近代中国的实施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艰难的过程。本文试图叙述这一过程并剖析阻碍尸体解剖施行的社会思想因素,以求正于大家。

鸦片战争前后,西医学开始传入中国。作为西医学的基础学科-人体解剖学也开始传入中国。1900年以前,尸体解剖由外国人实施,可供解剖的尸体极少。1900年以后,中国人开始介绍西医解剖学,以丁福保最为系统。他于1903年任京师大学译学馆生理学教授。在教学过程中,认识到解剖学译名驳杂,给研究者带来诸多不便,于是撰《解剖学生理学译异名同表》,把教会医院旧译和新译的解剖书及日本近出解剖书,同西人原文比较对列约1500条,在《医学世界》上连续登载。同时登载的还有汪惕予译述的《解剖学生理学大意合缩》。丁福保、汪惕予的西医解剖启蒙,对我国解剖学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也有以动物尸体解剖来向国人作解剖启蒙的。1909年,江西教育总会公立图书品物陈列馆为一头病犬当众开刀治疗,向众人讲解狗的生理结构,以期通过此举让人们从侧面来了解人体生理结构,同时也向国人灌输解剖学知识,可谓用心良苦。执刀者却不是中国人,而是日本医士。即使这样,消息传出,轰动一时,“绅商学界到者四百余人。”

有识之士丁福保意识到纸上谈兵的局限性,呼吁“不但研究解剖之理论,并宜施诸实行焉。”“是非法部专家案奏准,以后凡囚尸无家族请收者,一律听候地方官立医学堂医院请领解剖不可。”一部由国家制订的解剖规则的颁布被提到日程上来。

1912年11月22日,北京医学专科学校校长汤尔和上书教育部,要求提出法案准予实行解剖。在其直接推动下,1913年11月22日,内务部颁布了解剖条例,它是作为内务部第51号部令被庄严颁布的。这是解剖史上的大事,学者欢呼雀跃,西医前辈伍连德称“殊为我国医界前途喜也。”

解剖条例共有五条,规定了可供解剖的四种尸体。其中第一条曰:“医士对于病死体,得剖视其患部,研究病源,但须得该死体亲属之同意并呈明地方官,始得执行。”

由于解剖条例太简单,1914年4月22日,内务部又颁布了《解剖规则施行细则》。第一条曰:“凡国立公立及教育部认可各医校,及地方病院经行政官厅认为组织完全,确著成效者,其医生皆得在该校,该院内执行解剖。”全文开头既规定了可执行解剖的医学院范围,比解剖条例严格、完备。下面几条重点规定向司法机关领取尸体的手续,及对解剖过的尸体的处理办法。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1929年5月13日,内政部颁布了第二个解剖尸体规则。全文共13条,第一条仍是规定可执行解剖的医学校范围,对“愿供学术研究,以遗嘱付解剖之尸体”的规定,仍须得其亲属之同意,并呈请该管地方行政官署,这与第一个解剖规则一致,只是稍有进步,“地方官署接收前项呈请,须于十二小时内处理之。”

1933年,又颁布了《卫生署修正解剖尸体规则草案》和《修正解剖尸体规则》,使第二个尸体解剖规则更完善、更周密,其中规定所有尸体解剖都必须报告官署,解剖报告呈上六小时后,即可解剖。

近代两个尸体解剖规则,在保全尸首风气盛行、不重解剖的中国的颁布,无疑有深远的意义。它表明尸体解剖作为一项医学实践活动,开始得到官方承认和保护,为中国西医学特别是解剖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颁布本身是对封建伦理观念的一次大挑战,对改变人们的旧观念,接受西方科学知识,是一个强烈的刺激。  

人体解剖施行情况

1913年,出现了近代史第一次人体解剖,即江苏医学专门学校的解剖。但以后实行起来,困难重重,阻力很大,“虽有政府明令准许医校及医院解剖尸体,而地方官及当事者,每以避世俗攻击,迄未能实力奉行。

首先医学校得到的尸体很少。“江苏省立医学专校民二(1913年)实行,开办十余年,仅三四具。浙江省立医药专校,民二(1913年)实行,开办以来亦仅三四具。北京国立医学专校,民二(1913年)实行,年不过一具。协和亦寥寥。同济昔年平均每学期不能得一具,现稍进步,时见解剖,震旦与同济等,盖震旦时有法租界狱囚病毙,而同济则得自华狱病囚也。圣约翰医科,尚恃图书为教授资料。同德开办六年后,在民十三(1926年)年冬始得尸体解剖成人一次。南通大学医科民二(1913年)即已实行,开办近廿年,前后不过三四具。”

这段材料反映了本世纪30年代以前九所著名西医学校很少得到尸体的情况,著名医校尚且如此,那些普通的医校即可想而知。可见尸体解剖作为教学活动,根本不能经常开展,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可叹中国医校学生,学习解剖时,当狂走郊野坟中,觅取暴露之骨髅,为实习材料。”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少得可怜的尸体解剖,往往也不能顺利实施,受到非法干涉。汤尔和“长北平医校,以解剖说当道,垂有成议,乃事闻于步军统领之夫人,坚持不许。”“北平协和医学院解剖一报贩,涉讼数月;上海宝隆医院因解剖一军官,闹得满城风雨;同德医学院赴槽河径第二监狱领取刑死体二具,未能解剖,反落一场无所谓的麻烦。”

到了本世纪30年代,“医校之尸体难求依然如故。”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西医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在1932年1月召开的全国医师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余云岫先生提出“劝告全国医师组织解剖有志会”一案,此提案作为国字第31号提案被通过。并“即日成立病理解剖志愿会”。“其办法,集合有志牺牲者几人,组织团体,共立愿书,死后,则以尸身,供病理局部解剖之研究……嗣有署名加入者多人”。由于“一二.八”抗战爆发等原因,此提案未及实施。1934年全国医师第三次代表大会上,此提案重新被提出。这是我国西医前辈为了提倡尸体解剖作出的不懈努力。这种勇于反对社会旧俗,自愿死后捐献遗体的行为是值得歌颂的,它比尸体解剖规则在人们心中引起的震动更大。后来几位勇士立下遗嘱,自愿死后遗体被解剖,无疑会受到它的影响。

1933年以前解剖的尸体,以刑尸、监狱病死无人认领之尸、医院病死无人认领之尸为对象,从现有史料看,没有立下遗嘱自愿捐献的尸体。1933年,是近代解剖史上值得纪念的一年。此年1月30日,医界先辈余子维立下遗嘱,自愿献出遗体以供解剖,“此吾医学界破天荒第一人也”,遗体于2月24日在温州大南医院解剖。

余子维遗嘱里有这样几句话,“余由中医而习西医,尝谓解剖乃研究医学之要务,兹余病胃癌,深知无生理,死后应将余尸体即行剖视,求其症结之所在……。”从文中可以看出,余子维先生生前亦提倡尸体解剖,但没有仅停留在“口舌之争,文字之辩”上,而是身体力行,把它当做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民国才成立20来年,余子维就从封建伦理中解放出来,确属难能可贵。

为了纪念余子维先生的开山之功,影响颇大的《医事汇刊》把1935年第四期辟为“余子维纪念专号。”1934年的全国医师公会第三届代表大会,通过了上海医师公会提出的“请全会表彰余子维先生以奖励病理解剖案。”具体办法是:(1)制成余子维先生遗像,加以行述及当时遗嘱,与解剖时之情形,复益之以各同志宣传之文字印成一册,分颁各会;(2)制成余子维放大照相多份,分颁各地分会供奉会所以资瞻仰;(3)通告各地公会,以余子维先生遗体解剖之日,为病理解剖有志会纪念日……。此可谓隆重之至。平心而论,余子维事件要是发生在西方,那是不足挂齿的,总统遗体被解剖屡见不鲜(拿破仑开总统解剖之先河)。可是中国却对此大书特书,从反面反映出我国近代解剖事业之落后及尸体实施之艰难。

二月有余,便后继有人。金守钦,上海南洋医科大学毕业,历任黄埔军官学校医官,国民革命军第五军医官等职。死前立下遗嘱,死后愿献出遗体以供解剖。遗体于1933年5月11日被解剖。可惜很少披露,鲜为人知。几年后还有国医叶古红的遗体解剖。

以上三个例子皆是医界同人的尸体解剖。他们习医,自然知道尸体解剖的重要性,从职业方面看,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相比之下,医外之人遗嘱自愿尸体被解剖,当更令人钦佩,首开其先的是戈公振先生。戈公振先生是中国新闻界一颗巨星,服务于《时报》达15年久。遗体于1935年10月被解剖。

在近代,只有以上屈指可数几人立遗嘱,愿献出遗体以供解剖。它标志着人体解剖在近代中国之曲高和寡。两个尸体解剖规则基本上成了空文。  

近代尸体解剖实施艰难的原因

近代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说明帝制虽被推翻,但传统的伦理道德仍在左右着国人的头脑。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的同时,也把西方文明带到中国,人体解剖学即是其中之一。由于违背传统伦理道德,所以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里,一个活生生的人,根本没有独立人格,连身体也不是自己所有,“身者非其私有也,严亲之遗躬也”,即父母的恩赐。既然“行父母之遗体”,敢不爱惜乎?由此构成孝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爱惜自己的身体。曾子曰:“父母全之,子弗敢阙。故舟而不游,道而不径,能全支体,以守宗庙,可谓孝矣”。用《孝经》的一句话来概括,即“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如果平时不慎损伤了身体,也羞愧难当,“子春下堂而伤足,廖而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人问之曰:“夫子下堂而伤足,廖而数月不出,犹有其故?”乐正子春曰:‘……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不亏其身,不损其形,可谓孝矣!君子无行咫步而忘之,余忘孝道,是以忧’”。这个故事,今天读来非常可笑,如果与封建礼教联系起来,又不足为怪,它十分生动地反映出这种观念对人们影响之深。爱惜身体,不但包括活着时的躯体,也包括死后的尸体,所以中国一向主张保全尸首。儒家以仁为本,再加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观念的影响,三者结合起来,构成近代人体解剖实施不力的伦理障碍。

为了加强以上观念对人们的影响,封建法典列专门条款严惩残害尸首的行为。《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律著作,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朝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法典的蓝本,笔者以此为依据,剖析有关条款。《唐律疏议》卷17有“残害死尸”一栏。如果杀死人,再支解,或焚烧尸体,不但处死刑最高刑-斩刑,妻子还要流二千里。如果不杀人仅残害死尸(焚烧或支解),或弃尸于水中,处“减斗杀罪一等”。如果割去尸体的头发,或不同程度地损伤尸首,要处“减斗杀罪二等。”在路上碰见死尸,不掩埋,或在墓地薰狐狸而烧着棺椁者,各徒二年;把尸体烧了,徒三年。这些保护尸首的条款,周密详尽,甚至不厌其烦,在全书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它更直接、更积极地促进了大众对尸首的爱护,巩固了视毁坏尸体为不仁、不法的思想。

两个尸体解剖规则中规定所有尸体解剖都必须经过地方行政长官同意,方能解剖。这样尸体解剖能否顺利实行,在很大程度上便取决于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他们尽管做的是民国的官,可思想上仍被封建伦理道德束缚着,也并不比民众更多受过西方科学文明的沐浴,他们不理解尸体解剖,把它等同于出于仇恨等动机的支解尸体。因此,当时“行政官署,往往惑于因果,辄作中梗”成为尸体解剖实施不力的行政干涉障碍。

近代两个尸体解剖规则的颁布,表明尸体解剖终于在华夏这块古老土地上被官方承认。尽管西医前辈做了不懈努力,但终近代史只有几人立遗嘱死后献出遗体。从刑场、监狱也很难得到尸体。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封建传统伦理道德仍束缚着人们的头脑。另外,地方行政长官的干涉,也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