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红十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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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红十字日(World Red Cross Day),又称世界红十字和红新月日(World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Day),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185个国家和地区的分会共同的纪念日。1948年,由国际红十字会第二十届理事会确定,为每年的5月8日。

在这一天,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会及其在各国的分会都以各种形式纪念这一日子,以表示红十字运动的国际性以及红十字人道工作不分种族、宗教及政治见解的特性[1]

由来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鉴于战争给各国人民带来的巨大痛苦,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首先倡议每年举行为期3天的“红十字休战日”活动,并在此期间大力宣传红十字会的人道思想,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减少战争。与此同时,还结合红十字会业务进行全国的卫生、救济、儿童福利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的这一倡议受到了国际红十字界的普遍赞赏和支持。

1921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10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通过一项决议,向各国红十字会推荐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休战日的做法。

在次年举行的红十字会协会理事会第2次会议上,根据已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敦促各国红十字会认真考虑红十字休战日的做法。

第11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再次审议了这个问题,建议在全世界范围内规定一天为红十字日,并指示国际红十字会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和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1930年第14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在布鲁塞尔举行,根据大会的一项决议,设立了由捷克、比利时和协会共同指派的三国委员会,负责在3年期内亲赴现场实地考察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红十字休战日的组织工作和实践经验。

1934年在东京举行的第15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听取了三国委员会的考察报告,充分肯定了红十字休战日的活动。

1938年在伦敦举行的第16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红十字休战日的作法再次得到肯定。

到1946年协会举行第19次理事会会议时,世界红十字日的活动已比较普遍。理事会在其决议中指示协会秘书处研究确定一个固定的日子为国际红十字日,各国红十字会在这天都要举行纪念活动。

1948年协会召开的执行委员会会议正式建议,今后各国红十字会尽量选择5月8日亨利·杜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创建人)的生日作为世界红十字日。同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协会第20次理事会会议上,批准了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于是,国际红十字会正式确定每年的5月8日为世界红十字日。1984年,由于不断有穆斯林国家的红新月会加入,世界红十字日正式更名为“世界红十字和红新月日”[1]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成员[2]

时间

每年的5月8日为世界红十字日。

基本原则

人道: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痛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公正: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偏见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中立: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带有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独立: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十字会是本国政府的人道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经常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志愿:本运动是个志愿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

统一: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普遍: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运动中,所有红十字会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相互支援[1]

主题

自1961年以后,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联合会协会秘书处结合其工作重点,提出当年世界红十字日的活动主题,亦有连续数年采用类似主题的情况。历年主题如下:

1962年:以美好心灵而努力奉献红十字会

1963年:高举人道的旗帜

1964年:为了互助与互救

1965年:红十字扎根于青少年心中

1966年:红十字属于全世界全人类

1967年:为了保护生命

1968年:红十字会工作是每个人的事业

1969年:防患于末然的红十字会

1970年:从战争中保护人类——实施、传播和发展人道主义法

1971年:时时处处都有红十字会

1972年:红十字会是人道主义的桥梁

1973年:你和你的世界中的红十字会

1974年:红十字会旨在保护生命

1975年:红十字会----危急时刻的救生索

1976年:行动中的红十字会

1977年:在全世界加强人类团结的红十字会

1978年: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1979年:以友爱之手联合世界的红十字会

1980年:红十字会——在任何地方都是为了人类

1981年:红十字会同你在一起

1982年:参与和奉献

1983年:急救:该做什么

1984年:以仁爱致和平

1985年:行动中的青少年

1986年:捐献血液拯救生命

1987年:保护儿童生命

1988年:发展

1989年:保护人类生命

1990年:保护人类生命和人类尊严

1991年:保护战争受害者

1992年:人道——团结起来共御灾害

1993年:人人享有尊严

1994年:人人享有尊严 关心儿童

1995年:人人享有尊严 尊重妇女

1996年:结合备灾救灾人道救助

1997年:集善款做善事博爱助人

1998年:集善款做善事博爱助人

1999年:人道的力量

2000年:人道的力量 迎接新世纪

2001年:捐献骨髓 关爱生命 展示人道力量

2005年:自救互救——红十字在行动

2006年:健康援助进农家——红十字在行动

2007年:携手为人道

2008年:汇聚人道力量,共建和谐社会

2009年: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2010年:“Celebrating the gift of blood” 赞美您生命的礼物

2011年:健康援助进农家——红十字在行动

2012年:红十字——人道力量

2013年:汇聚人道力量·服务新区建设

2014年:我与红十字的故事(My Red Cross Story)

亨利·杜南

在瑞士苏黎世某处的苍松翠柏间,耸立着一座白色的大理石纪念碑,碑上正面的浮雕是一位白衣战士,他正跪下给一个濒于死亡的伤兵喂水;碑的背面刻着几行字:琼·亨利·杜南,1828-1910,红十字会创始人。

亨利·杜南 (Henry Dunant) 于1828年5月8日出生于瑞士日内瓦,是一位议员的儿子。从小受人道主义思想的熏陶,十分关心老弱病残和社会底层的穷苦人。1859年6月,这位年青的银行家偶经意大利北方的索弗利诺镇,恰逢拿破仑三世指挥的法兰西—撒丁岛联军与奥地利军队战斗的最后阶段,他亲眼目睹尸横遍野的战场上,无数的伤员在不停地呻吟、叫喊。由于缺少医护人员,大部分伤兵得不到应有的护理。 富有同情心的杜南为这种惨象所震惊。他立即到镇上动员和组织居民救护这些伤兵。1862年11月,杜南把这次亲身经历写成《索弗利诺的回忆》一书,在日内瓦发表。他在书中强烈呼吁人类不要战争,在战时有必要不分你我,向敌对双方派出救护团体。1863年2月,由他发起在瑞士日内瓦成立了一个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同年10月,欧洲16国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国际会议,决定在各国成立红十字组织。为表示对杜南和他的祖国的敬意,会议决定以瑞士国旗图案红底白十字相反的颜色与图案——白底红十字作为红十字会的通用标志。

1864年8月,红十字会在日内瓦再次举行会议,签署了第一个《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红十字会公约。从此,红十字会正式得到国际公约的承认和保护。由于宗教和历史等原因,一些伊斯兰国家类似的组织采用红新月或红狮和太阳作为标志。

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是同一性质的志愿的救护、救济团体,在世界上被认为是一个超越国界、超越时空的非政治、非宗教的人道主义团体。初创时旨在在战时照顾伤员,后成为一般地预防灾难、救济难民的机构。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成立了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在国际上,它们的联合组织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协会。

亨利·杜南开创的红十字事业为人类和平与进步作出了杰出的贡献。然而他却为此耗尽了自己的资财,沦为老人济贫院的病人。1896年当人们在济贫院发现他,并了解他是国际红十字组织奠基者的身世后,人们把世界上最崇高的荣誉赐予这位慈爱的老人。1901年他获得了首次颁发的诺贝尔和平奖。1901年10月30日杜南离开了人世[3]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官网:https://www.icrc.org/chi/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成立于1863年,在世界各地努力为受冲突和武装暴力影响的人提供人道援助,并积极推广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法律。它是一个中立而且独立的组织,其人道职责主要源自1949年《日内瓦公约》。该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全球80多个国家共有大约1.2万名员工;资金主要来自于各国政府以及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自愿捐赠。

目前共有1400多名专业人才和全能型人才在全球各地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执行一线任务。在日内瓦总部近800名员工的支持和协助下,他们与大约1.1万名当地雇员一起开展工作。外籍职员可能来自世界各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员工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掌管着多个为国家红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和奖金,专为各国红会及红十字工作者提供支持,表彰他们的服务或在危难中为他人提供的切实援助[4]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截至1996年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红十字会;地(市、州、盟)建会347个,占总数的99%;县(市、旗、区)建会2562个,占总数的91.5%;地基层组织15.8万个,会员2100万人。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她以人道主义为宗旨,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而工作。

国际红十字运动

国际红十字运动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这三部分组成一个整体,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人道主义运动。其任务是防止并减轻发生在无论何处的人类疾苦;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尤其是在发生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的时候;为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和社会福利而工作;鼓励志愿服务,鼓励本运动的成员随时做好准备为需要者提供帮助,鼓励对那些需要本运动保护和帮助的人持有普遍的同情心。

红十字会标志

现行的1949年8月12日签署的日内瓦公约,正式承认三种战地救护识别标志,即红十字、红新月、红狮与太阳。1982年,红狮与太阳标志被取消。武装部队医疗部门在战地服务过程中使用这类标志标明的医疗器材、人员、车辆、船只、飞行器、房舍等,都受到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不得随意攻击。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最初签订于1864年,1906年和1929年曾两次修订和补充。1949年修订后的公约约文共64条及两个附件。

日内瓦第1公约的主要内容:

1、受伤或患病的武装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与保护。冲突之一方,对于在其权力之下的此等人员应予以人道的待遇与照顾;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对其生命的任何危害或对其人身的暴行均应严格禁止,尤其不得加以谋杀或消灭、施以酷刑或供生物学的实验;不得故意不给予医疗求助及照顾,亦不得造成其冒传染病危险的情况。只有医疗上的紧急理由,可予提前诊治。对于妇女的待遇应充分顾及其性别。冲突之一方被迫委弃伤者、病者于敌人时,在军事考虑许可范围内,应留下一部分医疗人员与器材,以为照顾彼等之助(第12条)。交战国的伤者、病者之落于敌人手中者,应为战俘,对他们应适用国际法有关战俘的规定(第14条)。

2、无论何时,特别在每次战斗之后,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搜寻并收集伤者、病者,加以保护,使免受抢劫虐待,并搜寻死者而防其被剥劫。环境许可时,应商定停战或停火或局部办法,以便搬移、交换及运送战场上遗落的受伤者和搬移、交换被包围地区的伤者、病者(第15条)。

3、冲突各方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每一敌方伤者、病者或死者的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事项(所依附之国;军、团、个人番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或身份牌上所表明的任何其他事项;被俘或死亡的日期及地点,有关伤病的情况或死亡的原因)(第16条)。

4、军事当局得号召居民以慈善精神,自愿在其指导下,收集与照顾伤者、病者。任何人不得因看护伤者、病者而被侵扰或定罪(第18条)。

5、医务部门的固定医疗所及流动医疗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攻击,而应随时受冲突各方的尊重及保护(第19条)。对海上医院船不得自陆上加以攻击(第20条)。

6、专门从事寻觅、收集、运送、医治伤者、病者及预防疾病的医务人员,专门从事管理医疗队及医疗所的职员以及随军牧师,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和保护(第24条)。经本国政府正式认可并核准的各国红十字会及其他志愿救济团体的人员担任上述任务时,应与上述人员处于同样地位(第26条)。上述医务人员、职员、随军牧师、红十字会及其他救济团体的人员落于敌手者,仅在战俘健康状况精神需要以及人数上均有此要求时,方得留用,留用人员不得视为战俘。他们在执行其医疗及精神任务时应享受应有的便利(第28条)。武装部队中曾受特别训练以备需要时充分医院勤务员、护士或辅助担架员,从事寻觅、收集、运送或诊疗伤者及病者的人员,如其执行任务时与敌人接触,或落于敌方之手,应受尊重与保护(第25条)。

7、武装部队的流动医疗队落于敌方之手者,其器材应留作照顾伤者及病者之用。武装部队的固定医疗所的建筑物、器材及物资,应仍受战争法规定的拘束(第33条)。

8、伤者及病者或医疗设备的运输队,应与流动医疗队受同样的尊重及保护。不得袭击医务飞机,医务飞机在各交战国间约定的高度、时间及航线飞行时应受各交战国的尊重(第36条)。

9、白底红十字的旗样,留作武装部队医务部门的标志与特殊记号,但已采用白底红新月或白底红狮与日者亦为本公约所承认(第38条)。上项标志应标明于旗帜、臂章及医务部门所使用的一切设备上(第39条)[5]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