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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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至第27条,对父母子女关系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法规说明,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享的权利。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一法条秉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仅作了个别词语的修改,即将原文中“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修改这一条款的目的是:加重了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拓宽了他们为未成年子女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兼有亲权和监护的含义。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一条款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养老育幼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它是建立在亲子关系平等的基础上的。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双方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依照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父母死亡时,子女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子女死亡时,父母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均为独立的继承主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为拟制直系血亲,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继子女如果已依收养法被继父或继母收养,则不得继承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了。在具体分配遗产时,遵循继承法的遗产分配原则、方法,使父母或子女的继承权得以实现。如果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分割父母遗产时,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依法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心理学意义

一篇关于人生各个阶段父母对子女亲子教育的文章

亲子关系乃指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由于子女出生以后,要依赖父母来养育,要依靠父母,所以其关系即以上下之“纵向关系”开始,此与“横向关系”为始终的夫妻关系不同。不过,亲子关系并非始终停滞于“纵关系”而不变。事实上,随着子女的成长,当子女长大成人时,亲子关系逐渐变成“横关系”;而当父母年老衰退时,这种关系又变成“反的”“纵关系”,即由子女来照顾衰老的父母。

父母与幼小子女的关系有几种成分。此包括抚养、管教及培育。“抚养”指的是把生理及心理上未成熟的幼小子女抚养长大,使婴孩能生存下来,并且顺利发展。“管教”指的是协助子女学习,包括教育子女什么是对与不对、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以及生活知识,帮助子女养成良好的习惯,使子女能成长为健全的个人。“培育”乃指帮助子女获得机会及社会活动经验,具备适应社会的能力与信心。总之,父母的抚养、管教及培育,包含生理、心理及社会适应各个层面。

一般说来,随着子女年岁的增长,亲子关系也随之变化,称之为“亲子关系的发展”。婴儿幼小时,很依赖父母的抚养,不但要父母喂养、照顾、保护,在心理上也很依赖父母。婴儿由父母那儿获得安全感及信赖感,而父母经由婴儿获得身为父母的幸福与满足感。到了子女幼儿时,父母除了继续抚养之外,还要开始给予适当的管教,让幼儿学习生活上所需的基本知识及为人的是非准绳,让幼儿逐渐获得管理与控制自己欲望及行动的能力。幼儿学习自律,父母因此而感到喜悦,并有轻松感。

到了儿童阶段,父母要鼓励儿童与外界接触,从生活中学习。父母要鼓励儿童向父母表达他们的意见,参与家庭的讨论,能以家庭一分子的身份发挥作用。到了青少年阶段,子女对父母的依赖减弱,关系疏淡,与父母以平横的关系相处。

成年子女,除了谋求自己的社会与婚姻生活之外,宜与自己的父母建立起相互照顾、关心的关系。此阶段的父母,已不用再养育子女,但需维持与子女良好的情感关系,并以“平横”的关系与子女来往。父母年老时,一方面学习继续自己生活,一方面适当地接受子女的关心及必要的照顾。总之,亲子关系是随着年岁的增长与发展而动态性地发展与变化的。

父母养育子女,不但会产生浓厚的感情,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期待。这种期待因人而异,也因社会文化及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某些社会,大家认为养育子女乃是尽天地亲子相传的责任,父母有义务把出生的子女养育长大;但是,一旦子女长大,则该早早分离,独立生活,彼此不相干,父母对子女毫无期待。而在某些社会,则认为养儿防老是天经地义的,父母费心养大孩子,子女长大后应赡养父母。许多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其亲子关系常属于后者,即期待养子防老。然而,许多工业化且都市化的社会,已趋向于前者,即养子不一定用来防老。年老的父母需学习且准备自行生活,至少心理上不要依赖下一代来养老,可说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倾向。

父母与子女的本质关系,常因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而会有显著的不同。有些社会要求子女绝对地顺从父母,不能轻易地表示后辈的意见,保持严格且单方向的纵关系。有些社会则鼓励子女与父母民主相处,让子女在父母面前能随时表达自己的意见。过去,传统且保守的社会较强调子女要“孝顺”父母,以父母为重,而现代且民主的社会,则倾向于亲子“相互尊重平等相处”的态度,显然有所变化。这种随时代变迁而产生的亲子关系变化,构成许多家庭的心理适应问题。

一般说来,长辈与后辈之间常会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年老者较保守,以不变应万变,而年轻者较激进,好尝试新异,在心理态度上有所不同。再加上上一代与下一代往往相差20年以上,从时间的观点说来,其所接触的社会及生活经验往往不一样,价值观也不一样,因而往往产生亲子之间对事情的看法之差距,被称之为“世代差距”。这是古今、中外、东西方社会里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

亲子关系所产生的问题,有几种情况。最常见的是亲子在发展阶段上的适应困难。也就是说,有些父母与子女在某阶段可以相互适应,但到了另一阶段则无法相处。譬如,有些父母能好好照顾且抚养日夜安睡的幼小婴儿,但觉得难以管教到处乱跑的幼儿;或能应付依赖的孩童,但无法与青春期的子女和谐相处。

有时亲子关系的问题,来自于父母对子女特殊或过分的期待。有些父母将自己一生无法得到和满足的愿望转移到子女身上,要求他们来完成,使子女难以接受。

第1期 人生本是一连串的关系

第2期 中西家庭共同的三步骤

第3期 中西家庭有三个大不同

第4期 以人为本V.S以神为本

第5期 亲子关系大致分成三种

第6期 爱必强求V.S完全不求

第7期 父母和子女的真正关系

第8期 家庭需要良好亲子关系

第9期 子女可能教养成三种人

第10期 有孝经没有慈经的原因


亲子之间最重要的相互作用不是说服,而是沟通。

孩子想吃巧克力,父母亲首先要理解他有这种需要,也肯定他有满足这种需要的权利,父母亲甚至可以表达自己也喜欢吃巧克力(如果确实如此),这便是沟通。有了沟通,便有可能通过商量就解决问题的途径达到共识。

如果没有沟通而采取说服的方式,不论父母说服成功或失败,总有一方感受挫折,而挫折感的积累,必然导致亲子关系不健康。

要发展良好的亲子关系,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惩罚和过分保护是两个最重要问题,必须妥善处理。

对于个人来说,与父母亲关系对于将来走出家庭后能否与其他重要关系人发展健康的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也许,一切人际关系无不打上亲子关系的烙印,这就是人类学家为什么特别重视亲子关系之研究的缘故。

一个人如果在与父母交往中学会了沟通(善于理解别人也善于让别人理解自己),他与同学、老师、朋友、同事、上下级等的关系也很可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重要关系人是个人精神生活的有力支柱,如果我们善于与他们发展亲密的关系的话。

当一位亲密的重要关系人发生变故(如生离死别、关系剧变等)时,人际交往能力对维持健康的作用就容易看出来。如果人际交往能力强,通常就会有另外的重要关系人来填补空缺,也就是说当事人会迅速发展与其他人的关系,把亲密程度提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如果人际交往能力低下,当事人便不得不忍受精神上的痛苦而无法补偿,很可能出现精神障碍。由此可见,人际沟通的能力直接决定一个人对精神打击的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