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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条 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条 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条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Hierarchy foo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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