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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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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肺结核]]近年来虽然在发达国家已较少,但在发展中的国家却并非罕见。在抗结核药物问世之前,[[结核病]]无论对孕妇及胎、[[婴儿]]均有不良影响,但从70年代以来,由于抗结核药物的发展,则对孕期的[[肺结核]]患者可有良效,使妊娠合并肺结核已不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诊断== 若孕妇有低热、[[消瘦]]、[[乏力]]、[[盗汗]]等[[症状]]时,应重视查找原因以排除肺结核的可能,并予[[胸部]]摄片、痰检[[抗酸杆菌]]以明确诊断。 ==治疗措施== 1.加强产前保健:多数患者在孕前已明确诊断而及时治疗,[[妊娠]]均可获良好结局,如[[健康教育]]及孕期保健的重要性未被普遍重视,个别肺结核重度患者,一旦[[怀孕]]可发生不良后果。 2.播散性或[[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未经治疗者,应在孕6~8周内,行人工[[流产]]术后,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妊娠。 3.药物治疗:[[妊娠期]]已不主张应用[[链霉素]]。Dnider等1980年指出,在206例孕期应用链霉素治疗肺结核患者中,其婴儿有34例有[[听神经]]受累致使有[[听力减退]]或完全丧失,所以在孕期不可再使用链霉素治疗。 孕期结核病的第一线药物为[[异烟肼]](INH)、[[乙胺丁醇]],如再加用[[维生素B6]]则可防止INH对[[胎儿]]潜在的[[神经]][[毒性]],所以INH与乙胺丁醇在妊娠各期为首选药。第二线药物则以[[利福平]],[[氨硫脲]]或[[卡那霉素]]为主。利福平在孕16周以后使用则更安全。用药的疗程为病情基本控制后,再继续应用1~1.5年。对于伴有[[高热]]、毒性症状明显的患者,可用[[对氨水杨酸]]12g加于5%[[葡萄糖]]液500ml中,每日[[静脉滴注]],持续1~2个月;待病情好转后,再选用联合抗结核药物治疗。 4.[[产科]]处理 (1)孕期处理:凡是病情可以妊娠者,[[抗结核治疗]]和孕期保健必须同时进行。对严重患者应在结核病[[疗养院]]或家中对她们行孕期保健检查,特别注意精神安慰和鼓励,消除思想负担,有利防止[[高血压]]等妊娠[[并发症]]。 (2)[[分娩]]期的处理:产程开始更注意热能的供应和休息,防止由热能供应不足或[[精神紧张]]而引起的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多需产钳或胎头吸引器助产,以免[[疲劳]]过度使病情加重。如需剖宫产者,均行[[硬膜外麻醉]]为妥。产后注意[[出血]][[感染]]。 (3)[[产褥期]]的处理:对于[[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必须延长休息和继续抗结核治疗及增加营养,并积极防治[[产褥期感染]]。[[新生儿]]应与患母[[隔离]],并及时接种[[卡介苗]]。如果产妇为播散性肺结核患者,则其婴儿需用INH每日~20mg/kg,持续1年;如果[[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及胸片均阴性,则可用卡介苗;如皮肤试验阳性而胸片阴性,则需继用INH1年;如皮肤试验及胸片均为阳性,则需另加他抗结核药物。 必须注意的是如遇有产后原因不明的[[发热]],不能以宫内感染解释,则应考虑是否有肺结核病灶的扩散,应进一步行胸片检查,明确诊断。 ==[[临床表现]]== 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尤其是病灶较广泛的中、重度患者,妊娠与分娩均能促使结核病情恶化,特别是重度而又未经抗结核治疗且又无产前检查的孕妇,妊娠和分娩将使病情加剧甚(或)死亡。活动性肺结核,如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患者如一旦怀孕,则有使病情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由肺结核对妊娠的影响来看,特别是重症患者由于[[疾病]]可致慢性[[缺氧]],则[[死胎]]或早产的发生率增加。但无论如何,自从70年代抗结核药物的进展以来,凡经积极治疗者,对母婴预后已较以往有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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