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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学/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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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一)药品检验室全院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制剂室]]制剂的检验工作。药检室应与制剂室发设,直属[[药剂科]]主任领导。 (二)药品质量监督及检查工作要实行群众性质量监督和专业检验工作相结合,各医疗科室均应选配药品质量监督员,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的监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三)药品检验室应配备专职的中西药技术人员负责检验。检验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把质量关。药检室应配有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要建立健全检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结合实际经常研究检验方法,提高制剂质量。 (五)检品要登记并有正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及时、准确,对不合格药品、制剂,应深入了解其原因,提出意见报科主任批准处理;对结论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检品可送药检所复核或促裁。药检室人员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检所报告本院的药品质量问题。 (六)药品、制剂分析检验的原始记录应清楚完整,不得任意涂改,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七)执行留样观察制度,[[普通制剂]]留样至该批制剂用完后一个月。[[灭菌]]制剂留样一年。定期对留样进行质量考查,并做出质量分析。 (八)药品检验室每半年写出一份本院药品质量情况综合报告,经科主任审阅后,于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报告院领导,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九)药品检验使用的衡器应按《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衡器准确可靠。 (十)[[化学]]危险物品、毒害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十一)药品检验室人员要衣帽整齐,室内保持清洁,陈列有序。 (十二)药品检验室应有防护措施,安全操作。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Hierarchy footer}} {{医院药学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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