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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档案]]是记录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所有生命[[体征]]的变化,以及自身所从事过的与健康相关的一切行为与事件。具体的内容主要包括每个人的生活习惯、以往病史、诊治情况、家族病史、现病史、体检结果及[[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和转归的过程等。 ==作用意义== 健康档案是自我保健不可缺少的医学资料,它记录了每个人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和转归的过程。通过比较一段时间来所检查的资料和数据,你可发现自己健康状况的变化,疾病发展趋向、治疗效果等情况,有利于下一步医疗保健的决策。如[[高血压病]]人根据[[血压]]值的变化,就能较好掌握控制血压的方法;[[糖尿病]]病人可了解[[血糖]]变化的规律,使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变化做到心中有数。有些病人对某种药物接连发生[[过敏反应]],这一情况记入健康档案,就可提示再就医时避免用这种药物。 带着健康档案去医院看病,给医生诊治疾病也带来很大的方便,医生看到有些检查近来已经做过,就可避免重复。不仅为病人节约了医疗开支,还减少了病人因检查所带来的麻烦和痛苦,而且为病人的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提供了条件。万一病人在某些场合发生意外,也可根据健康档案资料判断病情,给予及时正确的处理。 为自己建立健康档案是一件既简便又有价值的事情,如果你过去未重视这方面的工作,那么从现在开始积累和保存好你的医疗检查资料,逐渐完善你的健康档案。 ==全民健康档案== 国家[[卫生部]]2009年启动全民健康档案计划。计划要求2009年底,中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 卫生部3日发布《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具体时间表。《意见》指出,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应当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意见》指出,健康档案应当统一存放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 ==健康档案保密原则== 《意见》指出,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 《意见》指出,逐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建立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鼓励以省或地级市为单位研究开发相关信息系统。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要逐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及[[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医院电子病例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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