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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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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food additives),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有意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者天然物质。一般没有营养意义。[[食品添加剂]]具有“有意地添加”和“无营养意义”两个特点,可据此分别与[[食品污染]]物和[[食品强化剂]]相区别。 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要求的提高和食品工业、化学工业的发展,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日益增多;另一方面,由于食品卫生科学的进展和检测手段(特别是食品[[毒理学]]检测手段)的进步,除已知食品添加剂的[[毒性]]外,又发现了某些待批准使用的,甚至已经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等严重危害,因此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管理也日益严格。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①食品添加剂应经过检测,证明在使用限量内对人无害。食品添加剂的商品质量应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所含杂质及有害成分不超过允许限度。②食品添加剂进入人体后,或者不被[[消化]]吸收而直接排出体外,或者参与人体的正常[[代谢]],或者在代谢[[解毒]]过程中完全解毒。③食品添加剂最好能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起到应有作用后即被破坏或被[[挥发]]排除,而不被摄入人体。④食品添加剂应有严格的质量规格标准、使用限量标准和许用食品对象的规定。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目的应该明确、正当,不得用作掩盖食品质量缺陷或掺杂使假的手段。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各国一般都主要参考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的建议。此委员会将食品添加剂按其安全可靠程度分为四类:第一类为 GR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物质,一般认为是安全的,可以按正常需要使用。第二类为A类,比较安全, 又分为A(1)和A(2)类;A(1)类的毒性已研究清楚,可以使用,如亮蓝;A(2)类的毒性尚不十分清楚,但仍可以使用,如[[苋菜红]]。第三类为B类,毒理数据不够充分,不能列入A类,尚待研究中。第四类为C类,原则上禁止使用,又分为C(1)和C(2)两类;毒理学资料证明,C(1)在食品中使用不安全。C(2)只限用于某些特殊用途的食品。 中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十分严格。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有专项规定外,并订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86)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标准规定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称、使用的食品范围及最大的使用量。卫生管理办法则指出,有些食品添加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应尽可能不用或少用。使用或生产新食品添加济必须报批。专供婴儿的主副食品除按规定可加营养强化剂外,不得加入人工甜味剂、色素、香精、[[谷氨酸钠]](即[[味精]])及不适宜的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有规格及标准,并应定点生产。 中国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品种、用量及使用范围,随食品卫生科学的进展及生产加工的需要在不断增减及修订,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6)的规定,经1988年修订后,中国允许使用的共计20类、61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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