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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学/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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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条规定:[[麻醉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五)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三)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五)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六)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七)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 (十八)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Hierarchy footer}} {{医院药学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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