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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学/新药的概念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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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一)新药的概念为了对新药进行管理,许多国家都对其含义和范畴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新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卫生部]]颁发的《新药审批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新药系指我国未产生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属新药管理范围”。这些规定指明新药管理范畴包括了:国内外均未产过的制制品,国外已有生产或仅有资料报导的仿制药品,以及由一般药品[[配伍]]新组方药品;还有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药品。 (二)新药的分类 1.新药分类的原则新药分类的应注意掌握如下原则: (1)新药的类别要是从药政管理角度划分,以便于新药的研究和审批,而不完全从药物的药理作用角度考虑。对每类药品都相应规定必须进行的研究项目和审批必须申报的资料。 (2)对每类新药,要求呈报相应别的资料,必须能够保证该类药品的安全与有效。而不能仅仅为了简化手续或减少人财物的消耗而忽视新药研究的质量并进而影响到新药的评价。 (3)属于同一类别的新药,原则上应该具备相似的条件,即它们所需要研究的项目和审批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是相同的或大部分是相同的。 (4)新药的类别中,尽可能包含各种类的新药,以便于研究者对号入座,正确地执行国家关于新药的规定。 2.新药的分类目前我国对于新药的分类,是将新药佞成中药和[[西药]]两大部分,而[[中药]]、西药又按照各自不同的成熟程度再分类。现行《新药审批办法》将在西新药各分为五类,具体如下: (1)中药 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新发现的中药材;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制剂。 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和改变传统处方组成者)。 第四类: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中成药。 上面所列“中药材的人共制成品”系批用人工合成、培养发酵等方法配制的与原中药材性能和相仿的产品,如[[人工麝香]]、[[人工牛黄]],而不是指用提取或合成方法制的中药材中的某一有效成分,“中药材新药用部位”是指那些与原来使用的动植物药用部位不同者,如原使用的中药材为某一植物的,而现在用其茎或叶等,即属此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主要是指注射剂,也含有传统中的药所不采用的[[喷雾剂]]、[[肛门]][[栓剂]]等。“天然药物中提取效部位”则是指由动植物中用[[化学]]方法提取的非单一有效成分,如总黄酮、总[[生物碱]]、总甙等,此点请勿与“中药材新药用部位”相混同。 (2)西药 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三类: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者;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药品。 现就上面所列有关类别的药品作一简单解释。“我国创制的”药品,是指在国际上我国首次研制成功的药用的品种,或此[[化合物]]原属已知的,但从未见供药用的报道,我国首次研供作药用。一般为化学合成或从动,植物中提取所得的纯品,有明确的化学结构的理化性([[抗生素]]可能为含有几种类似组分的混合物,其组成应基本恒定的并有足够的纯度),例如[[青蒿素]]是从植物提取出的一个化学结构一倍半萜内酯的抗疟有效单一成分,是我国首创的与现有[[抗疟药]]结构完全不同的新药,[[青蒿]]即为植物青蒿中的“有效单体”。“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药品,其文献报道的内容可能只是少量的初期实验室药理、毒理的研究报告,也可能已达到临床研究阶段,但尚未成为产品投入市场,我国似首先作为药品生产。“西药复方制剂”主要是指自行设计处方的复方制剂。引用国复方制剂仿制品对待,列入第四类,但如果其中主药有所改变可能影响其安全、疗效或药物之间相互作用的则应列入第三类。而“中西药复方制剂”则通常为我国所特有,由中药和西药组方而成。“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关全盛方法制取者”这里所说,“已知有效单体”系指经提取方法获得并已批准供药用的单一有效成分,如[[三尖杉酯碱]]为一已知有效单体,如由[[粗榧碱]]通过半合成方法制剂取,即属此类。另外,改变剂型如片剂改为胶襄、[[糖浆剂]]改为口服[[冲剂]]等;改变给药途径如片剂改为注射剂、片剂改为栓剂等,即原通过口服药的现改为[[注射给药]]或肛门、[[阴道给药]]等。 {{Hierarchy footer}} {{医院药学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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