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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学/医院药学人员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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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一般可按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按床位或两者结合的办法来计算,或者以实际工作量计算的方法进行编制。 (一)按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计算 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1978年国家[[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规定,在卫生技术人员中,药剂人员占8%。 随着临床药学的开展,有专家提出药剂人员应占全院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0%,其中药师占药师人员的30%;根据部队药局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设备情况,药剂人员一般宜占卫生技术人员的编制数的8%~9%。 县医院以下根据情况可适当减少。中、[[西药]]剂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具备专业知识,才能胜任药剂工作。 医院因实行药品管理改革所需的财会统计人员,应当增加编制。[[药剂科]]还应配有勤杂人员。 (二)按床位比例计算 国家卫生部规定,各级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药师1:80~100,其他药剂人员为1:15~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为1:60~80。 根据部队医院目前情况,药师与床位之比,可参照:总医院1:50~60,驻军医院1:60~70的比例计算。 {{Hierarchy footer}} {{医院药学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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