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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康复/肺结核合并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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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肺结核]]合并[[妊娠]]时,若肺结核为非活动期,一般无影响;若肺结核为活动期,尤其是病变范围大时,对病情和对妊娠都有不利影响。在自我保健方面应注意: 1.[[结核病]]活动期间避免妊娠,待病灶稳定2年以上再考虑妊娠。[[肺叶]]切除后的病人还须先估计[[通气]]功能。 2.患有或疑有肺结核者,孕前应常规拍摄[[X线]]胸片;孕期有临床[[症状]]者应进行胸片检查(但不宜选择[[胸部]]X线透视,这不但因为[[胸透]]诊断价值不如胸片,更重要的理由是一次胸透中人体所受到的[[放射线]]量几乎是一次胸片的15倍)。 孕期发现肺结核可疑者,亦应摄胸片检查。 3.[[妊娠合并肺结核]]的治疗原则与非妊娠时相同。但抗结核药物选择要考虑到[[胎儿]]。[[链霉素]]不宜用;[[异烟肼]]、[[乙胺丁醇]]、[[利福平]]和PAS等都是应选择的药。 4.活动期肺结核孕妇应提前住院待产。除非有[[产科]]指征,尽量不采用剖宫产。[[分娩]]时不要过分用力屏气,应予助产缩短第二产程。 5.[[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因有排菌而应与[[婴儿]]严格[[隔离]],也不宜母乳喂哺,以减少母亲消耗,避免[[新生儿]][[感染]]。 6.婴儿出生后及时接种[[卡介苗]]。 {{Hierarchy footer}} {{家庭医学百科·医疗康复篇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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