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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或无定律]] all-or-none law,all or nothing law 亦称悉无律。由鲍迪奇(H.P.Bowditch,1871)根据蛙的[[心脏]]实验首先提出的,即当所加刺激较弱时,心脏上看不到任何反应,当刺激超过一定强度(阈)时,便引起一定的收缩,再增强刺激强度,则并不引起更大的收缩。也就是说根据刺激的强或弱只能产生收缩或不收缩两种反应,收缩的大小并不随刺激的增强或减弱而发生改变,称为全或无定律,换句话说就是阈上刺激常引起极大收缩。后来,卢卡斯、普拉特和艾森贝格(K.lucas、F.H.Pratt、J.PEisenbcrger)发现这个定律也适用于[[骨骼肌]][[纤维]];艾德里安(E.D.Adrian)及其他学者证实在[[神经纤维]]的[[兴奋]]过程中也有同样的定律性。但作为纤维集合体的整块[[肌肉]]或[[神经]]干,在给以强弱不同的刺激时,因纤维的阈值不同,参与兴奋的纤维数目不一样,因此不服从这个定律。[[平滑肌纤维]]是否也服从全、无定律尚不清楚,在变形虫那样低等生物的运动中不服从这个定律的也很多。威沃伦(M.Verworn)曾把服从此定律的兴奋系统名为等兴奋系,不服从的名为不等兴奋系。 [[分类: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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