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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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肺炎目前还没有普遍认同的诊断标准,如果肺炎患者需要通气支持(急性呼吸衰竭、气体交换严重障碍伴高碳酸血症或持续低氧血症)、循环支持(血流动力学障碍、外周低灌注)和需要加强监护和治疗(肺炎引起的脓毒症或基础疾病所致的其他器官功能障碍)可认为重症肺炎。

诊断标准

目前许多国家制定了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虽然有所不同,但均注重肺部病变的范围、器官灌注和氧合状态。美国感染疾病学会/美国胸科学会(IDSA/ATS)几经修订,于2007年发表了成人CAP处理的共识指南,其重症肺炎标准如下:

主要标准

①需要有创机械通气;②感染性休克需要血管收缩剂治疗。

次要标准

①呼吸频率≥30 次/分;②氧合指数(PaO2/FiO2)≤250;③多肺叶浸润;④意识障碍定向障碍;⑤氮质血症(BUN≥20mg/dL);⑥白细胞减少(WBC<4.0×109/L);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10.0×109/L);⑧低体温(T<36℃);⑨低血压,需要强力的液体复苏。

符合1项主要标准或3项次要标准以上者可诊断为重症肺炎,考虑收人ICU治疗。

重症肺炎治疗

重症肺炎的治疗首先应选择广谱的强力抗菌药物,并应足量、联合用药。因为初始经验性治疗不足或不合理,或而后根据病原学结果调整抗菌药物,其病死率均明显高于初始治疗正确者。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常用β-内酰胺类联合大环内醋类氟喹诺酮类青霉素过敏者用氟喹诺酮类和氨曲南医院获得性肺炎可用氟喹诺酮类或氨基糖昔类联合抗假单胞菌的β-内酰胺类、广谱青霉素/β-内酰胺酶抑制剂、碳青霉烯类的任何一种,必要时可联合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

病情危重患者应及时用机械通气。

病情好转标准

  1. 咳嗽咳痰胸痛气促等症状明显缓解或消失;
  2. 肺部湿罗音明显减少或消失;
  3. 动脉血气恢复正常或血气指标明显改善。

参看

肺炎

参考文献

《内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七版医学教材.陆再英、钟南山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