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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医学/初级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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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依据我国农村发展规划,参照[[WHO]]提出的全球卫生目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1990年,发布了《规划目标》,见表13-1。该规划目标原则地提出了不同地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最低限标准。各地区应从实际出发拟定本地萄规划和实施办法。地区的划分是根据国家2000年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统计局曾经使用的统计口径,提出贫困、温饱、宽裕和小康四类地区。各地提出的规划指标一般不低于最低限标准。目前经济已较发达、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地区,指标内涵可以扩充,标准也应提高。这些指标的具体含义及计算方法如下: 指标1 指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已成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并有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订了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并定期检查考核实施情况。 指标2 县、乡政府年度卫生事业拨款指两级财政支出中,卫生事业费、卫生基建投资、[[中医]]经费、卫生科研经费和卫生人力发展投入的总和。不含集体组织的经济支持和个人支付的卫生费用,其意义在于保证卫生事业经费在地方财政支出中占有合理的比例,并使之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指标将有可能为“卫生事业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所取代。 表13-1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 {| class="wikitable" |- | rowspan="2" | 初级卫生保健指标 | colspan="4" | 不同经济地区最低限标准 |- | | 贫困 | | 温饱 | | 宽裕 | | 小康 |- | | 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县、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 | 100 | | 100 | | 100 | | 100 |- | | 2.县、乡政府年度卫生事业拨款占两级财政支出的比例(%)* | | 8 | | 8 | | 8 | | 8 |- | | 3.[[健康教育]]普及率(%) | | 50 | | 65 | | 180 | | 90 |- | | 4.A.行政村卫生室覆盖率(%)<br /> B.甲级卫生室占村卫生室比例(%) | | 90<br /> 30 | | 95<br /> 50 | | 100<br /> 70 | | 100<br /> 90 |- | | 5.集资医疗保健覆盖率(%) | | 50 | | 50 | | 60 | | 60 |- | | 6.“安全卫生水”普及率(%) | | 60 | | 70 | | 80 | | 90 |- | | 7.“卫生厕所”普及率(%) | | 35 | | 45 | | 70 | | 80 |- | | 8.食品卫生合格率(%) | | 80 | | 80 | | 85 | | 85 |- | | 9.[[婴儿死亡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 | | 20 | | 15 | | 8 | | 5 |- | | 10.孕产妇[[死亡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 | | 30 | | 25 | | 20 | | 15 |- | | 11.儿童“[[四苗]]”单苗[[接种率]](%) | | 85 | | 85 | | 90 | | 95 |- | | 12.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 | | 15 | | 15 | | 10 | | 10 |- | | **[[地方病]]病区特定指标:<br /> 地方病[[患病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 | | 10 | | 10 | | 5 | | 5 |}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该项指标由各级地方政府审定 **为地方病病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必列指标,其他地区不做要求。 指标3 指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常见疾病]]预防保健知识、生活卫生常识等普及到家庭、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百分比。 指标4A 村卫生室应有医有药有专门的工作室,[[乡村医生]]承担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宣传三项任务。 指标4B 甲级卫生室的最低标准是:(1)有诊断、治疗、药房三室分开的专用房屋;(2)至少有120种常用药品及必要设备;(3)至少有一名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医生,有一名女乡村医生或女卫生员(接生员);(4)有一套管理制度,如[[门诊]]、发药、收费、[[消毒]]、防保等项制度。 指标5 指以全体居民为对象,通过不同的集资方式和管理方法,实行集体和个人共同筹备医疗保健专用基金和按一定比例补偿居民的医药、预防保健费用支出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 指标6 指[[水源水]]的感官指标,PH值和氟、亚硝酸盐含量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煮沸后可以饮用。 指标7 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粪便定期消除并行[[无害化处理]]。 指标8 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年检验数在500件以上,品种覆盖率达100%,检验样品中[[抽样]]样品应占60%以上。 指标9 婴儿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00名活产[[婴儿]]死亡数。“活产婴儿”指具有[[呼吸]]、心跳、[[脉搏]]、[[肌肉]]抽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者。在统计时,婴儿死亡[[漏报率]]应控制在20%以下。婴儿死亡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婴儿死亡率各递降的百分比数。 指标10 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十万名孕产妇从[[妊娠]][[分娩]]后42天,由于与妊娠(含[[宫外孕]])、分娩有关或因妊娠分娩致原发[[疾病]]恶而引起的死亡数。但不含意外事故、节育手术事故和其他手术意外致死数。在统计时,孕产妇死亡漏报率应控制在20%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孕产妇死亡率各递降的百分比数。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年孕产妇总数”以“年活产婴儿总数”计算。 指标11 指儿童“四苗”[[计划免疫]]中,每一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种率。 指标12 法定报告[[传染病]]的[[发病率]]指一年内每十万人口中,甲、乙、丙类35种法定报告传染的发病数。统计报告中[[传染病漏报]]率应控制在5%以下。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各递降的百分比数。 指标13 地方病患病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指地方病流行区每十万人口中,某种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病]]、[[血吸虫病]]、[[大骨节病]]、[[克山病]])患病人数每五年递降的百分比数。 此十三项指标按其内容实质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属支持指标,包括指标1、2、4和5,这些指标强调的是建立初级卫生保健领导机构、发挥政府作用、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组织保证和经济支持,加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即行政村卫生室)的建设。第二类属工作指标,包括指标3、6、7、8和11,这些指标强调的是健康教育、水粪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和计划免疫,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些工作,既可大量地减少和控制[[常见病]][[多发病]],还能极大地提高群众的卫生知识,养成卫生习惯,提高健康水平。第三类属居民健康指标,包括指标9、10、12和13,这些指标是关于儿童和孕产妇的死亡率、[[传染病控制]]和地方病防治的发病率、患病率等,这些指标既是国内指标,也是国际指标,综合地反映了我国居民的健康水平。 通过两次全国范围内的初级卫生保健试点工作的考评,表明这套指标体系的设计是合理的,各项指标数值的确定是基本可行的。这套指标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 {{Hierarchy footer}} {{预防医学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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