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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学/要素膳禁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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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在下列情况下,要素膳不宜应用或谨慎使用: (1)年龄小于3个月的[[婴儿]]不能耐受[[高渗液]]体膳的喂养。应采用等渗的或将正常稀释(25%)的再稀释至8~10%。使用时宜注意可能发生的[[电解质紊乱]]。 (2)[[小肠]]广泛切除的病人,术后宜采用TPN4~6周。以后,采用逐步增量的要素膳,通过肠腔内营养以加速小肠的适应。 (3)胃部分切除的病人不能耐受胃内高渗液体膳的喂养,因易发生[[倾倒综合征]]。有的病人只能耐受缓慢的滴注。 (4)[[空肠]]瘘的病人无论在瘘的上端或下端喂养均有困难,因缺乏足够的吸收面积。如贸然采用要素膳,势必加重病情。 (5)处于严重[[代谢]][[应激]]、[[麻痹性肠梗阻]]或[[腹泻]][[急性期]],均不宜过早给予经口或管饲营养。 (6)严重[[吸收不良综合征]]及衰弱的病人,在经肠营养以前,需要一段时期的TPN,以便肠酶及[[细胞]]代谢得到改善。 (7)[[症状]]明显的[[糖尿病]]、接受高剂量[[类固醇]]药物治疗及[[糖代谢]]异常的病人,都不能耐受要素膳的高糖负荷。 (8)要素膳不宜用于有先天性[[氨基酸]]代谢缺陷的儿童,可用特殊治疗膳(表39-9)。 {{Hierarchy footer}} {{临床营养学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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