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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模板-中医古籍}} '''《洗冤集录》''',中国古代[[法医学]]名著。简称《洗冤录》又称《宋提刑洗冤集录》。宋.宋慈撰。刊于1247年。原书十余卷。明代以后只有四卷本流传,并有不少的注释本和增补本。作者在继承前代我国法医学著作的基础上,比较系统总结了我国宋以前法医学检验、鉴别[[中毒]]、[[急救]]措施等方面的经验。也反映了有关[[解剖]]、[[生理]]、[[病理]]、[[正骨]]及[[外科手术]]方面的成就。其中有关法医检验等论述,颇多符合近代科学原理。本书在国际上也有较大的影响,先后译有多种外文本。在世界法医学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洗冤录》作者[[宋慈]](1186~1249),字惠父,福建建阳人。南宋宁宗朝进士,历任广东、江西、湖南诸路提点刑狱公事、广东经略安抚使。他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堪验。他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洗冤集录]]》序)。他任司法官吏几十年,一向坚持“审之又审”的态度,“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在为人民解除讼累、平反冤屈方面作了许多好事。同时人刘克庄在为他写的墓志铭中称赞他:“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洗冤录》是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订和提炼,并参以自己的丰富实践经验写成的。宋刊本已佚,现存最早版本为元刊本,分5卷,53条。前面有一个检验总论,其后为验尸、验骨、验伤、[[中毒]]、救死方5个部分。 宋慈在检验总论里,指出不能轻信口供,强调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重要性,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还提出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格必须由验官亲自填写。这些检验原则都是十分重要的。 《洗冤录》虽成书早在1247年,但其中的一些论述是合乎科学原理的,与现代法医学相吻合。例如《洗冤录》中所称“血坠”或“血障”,即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洗冤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八字不交”,“若勒喉上则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还指出在床档上、船舱内……但高二、三尺,亦可以自缢而死。这些论述与现代法医学的有关论述是一致的。绳结在项部悬空,该处缢沟往往中断。绳索压在[[喉结]]上方,舌不挺出唇外;如果压在[[甲状软骨]]下方,则使舌尖向前挺出,位于上下齿之间或露出唇外。跪位、卧位,或两腿曲屈的站立状态,树枝、床档、楼梯扶手,同样可以[[窒息]]死亡。对[[溺死]]征象的论述,《洗冤录》称:“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女仰”,“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现代法医学指出:男性浮尸多呈俯卧位,女性浮尸多呈仰卧位。这与男女[[骨盆]]形状、大小、全身重心位置不同有关。男的偏向前方,女的偏向后方,但身系有重物者例外;还指出由于溺液刺激[[气管]]分泌大量粘液,在呼吸作用下形成大量、细小而均匀的白色泡沫样液体,自口鼻腔溢出,小量积聚在口鼻周围,形成蕈状,称蕈形泡沫,一般不易消失。如[[肺泡]]壁破裂,则此种泡沫样液体呈淡血色。但是,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洗冤录》对某些事物的[[认识不能]]不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一些死伤征象虽已认识,但不能说明原因。如对心肌梗塞、[[脑溢血]]、[[脑震荡]]等急死,以及钝器扑打伤造成的外部[[表皮]]完整,而[[内脏器官]]破裂等致死原因未能认识。关于血迹、精斑、[[毛发]]、毒物的化验对检验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没有认识。至于掘尸蒸骨或煮骨的检验作法则是不科学的。 《洗冤录》以后又有《[[平冤录]]》、《[[无冤录]]》两书。《平冤录》共2卷,作者佚名,自检复总说至发冢共43条,其内容基本来源于《结案式》、《洗冤录》两书。43条中提到《结案式》的有19处,有的是以《结案式》中论点补充《洗冤录》的不足。《无冤录》是元朝王与撰(1308),分 2卷,共30条,内容多半是引用《洗冤录》与《平冤录》的条文,有的对《洗冤录》作了驳正。清嘉庆十五年(1810)顾广圻将《洗冤录》、《平冤录》、《无冤录》三书合为一书,名《[[宋元检验三录]]》。他在后序里说:“明胡文焕《秘册汇苑》已尝三书并列。”但后两种书都未能流传下来。 [[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律例馆参照元刊本《洗冤录》和《结案式》、《慎刑说》、《读律佩觿》及古代医书,对《洗冤录》作了讹、伪校订,并调整了条目次序,删掉宋元条令,改为4卷,以官书《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颁布,即后来流传下来的《洗冤录》,简称《馆本洗冤条》。据《四库全书》总编纪昀在该书[[总目]]法家类提要中说:“刑名之学起于周季,其术为圣世所不取”,“刑为圣世所不能废,而亦圣世所不尚。录者略存梗概而已,不求备也。”因此,《洗冤录》这样一部有价值、有影响的著作,《四库全书》也只收了目录而未存书。 对《洗冤录》的研究,明末[[王肯堂]]著有《洗冤录笺释》。清朝有很多人对《洗冤录》作过大量补充、修订:清初曾恒德编有《洗冤录表》,后来有王又槐辑《洗冤录集证》(1796)、姚德豫著《洗冤录解》(1831)、[[瞿中溶]]著《洗冤录[[辨证]]》(1847)、许梿著《[[洗冤录详义]]》(1854)、葛元煦著《洗冤录摭遗》(1876)等等。这些著作都是作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对《洗冤录》提出驳正或增补。例如王又槐对冻饿死条驳正说:“《洗冤录》称[[冻死]]者身直,两手紧抱胸前……饿死者混身黑瘦,硬直……余所验冻饥死者不下千计,尸身均系曲而不直,两手紧抱胸前,或曲卧,或靠壁低头而坐。”又许梿驳《洗冤录》检[[骨条]]:“检骨格云[[肋骨]]共二十四条,妇人多四条,此皆沿[[内经]][[骨度]]篇注之误。”这些补充增加了《洗冤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分类:法医学]] [[分类:中医古籍]][[分类:中医]] ==参看== *[[:文件:洗冤集录.txt|《洗冤集录》全文和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底部模板-医论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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