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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康复/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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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梅毒]]是由[[苍白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疾病,主要通过[[性交]]传染,也可通过[[胎盘]]传给下一代而发生[[胎传梅毒]]。梅毒早期主要侵犯[[皮肤粘膜]],晚期可侵犯全身各个器官,以[[心血管]]和[[神经系统]]受累最为严重。也可多年无症状,称为[[潜伏梅毒]]。 建国以后,政府采取了取缔娼妓,治疗患者等一系列消灭梅毒的措施。50年代末,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控制了梅毒。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及西方不健康思想的侵入,梅毒在我国一些开放城市又有所抬头,年青人更易受到西方道德观念的冲击和影响,而成为本病的[[高危人群]],为了保护自身和子孙后代的幸福,年青人更应洁身自好,宏扬我国性道德的优良传统。 梅毒根据[[传染途径]]的不同而分为获得梅毒与胎传梅毒,又根据其有无[[传染性]]而分为[[早期梅毒]](即病期小于2年的一、[[二期梅毒]])和[[晚期梅毒]](即病期在2年以上的[[三期梅毒]])。梅毒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比较复杂,有本病可疑的必须去[[医院]]诊治,不可自作聪明,胡乱处理,也不能乱投医,延误治疗而遗恨终生。 明确诊断后,治疗越早越好,治疗多采用[[普鲁卡因青霉素G]]或[[长效青霉素]],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四环素]](8岁以下儿童及[[妊娠期]]禁用)或[[红霉素]]。治疗剂量必须足够,疗程必须规则,对[[传染源]]及其性伴侣也应进行检查,如患梅毒则应同时治疗,治疗期间禁止性交,治疗后要定期随访观察。 患者经过足量、规则的治疗以后,还应进行一定时期的随访观察。 早期梅毒在治疗后第一年内每3月复查1次,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包括临床及[[血清学检查]]),2~3年无复发可终止随访。若有复发,应即用加倍剂量进行复治。 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在第一年每2月复查1次,第二年每6月复查1次,2~3年后应做1次[[脑脊液]]检查。 [[妊娠]]梅毒治疗后,在[[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分娩后按一般梅毒进行随访。 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的[[婴儿]],要观察到梅毒血清反应转为阴性为止,一旦发现[[症状]],应立即治疗。未经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的婴儿,应考虑进行检查,并作治疗。 [[心血管梅毒]]及[[神经梅毒]],应请专科医生定期终生随访。 梅毒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性接触以外的途径如接吻、哺乳、接触污染[[螺旋体]]的衣服、毛巾、剃刀和餐具等亦可传染本病。此外,输入梅毒患者的[[血液]]或[[手指]]在有[[外伤]]的情况下接触到螺旋体也可能被[[感染]]。未经治疗的病人在感染后1年内具有传染性,随着病期的延长,传染性逐渐减少,在感染后4年,一般无传染性,胎传梅毒一般发生在妊娠4~6个月后,病期超过4年的妇女,虽然通过性接触一般已无传染性,但妊娠时仍有可能传给[[胎儿]]。总之,防止发生本病的关键是注意个人卫生,避免不洁性交及积极治疗梅毒孕妇。 ==参看== *[[梅毒]] {{Hierarchy footer}} {{家庭医学百科·医疗康复篇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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