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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学/药物的基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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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 一、[[药物作用]]与[[药理效应]]''' 药物作用(drug action)是指药物与机体[[细胞]]间的初始作用,是动因,是[[分子]]反应机制,有其特异性(specificity)。药理效应(pharmacological effect)是药物作用的结果,是机体反应的表现,对不同脏器有其选择性(selectivity)。因此,药理效应实际上是机体器官原有功能水平的改变,功能的提高称为兴奋(excitation)、亢进(augmentation),功能的降低称为抑制(inhibition)、[[麻痹]](paralysis)。过度兴奋转入[[衰竭]](failure),是另外一种性质的抑制。近年来生命科学的迅速发展,能引起细胞形态与功能发生质变的药物受到注意,例如某些物质可以引起细胞[[癌变]],[[基因]][[疗法]]能使机体引出遗传缺陷时或原来没有的特殊功能。药物作用特异性强的药物不一定引起选择性高的药理效应,二者不一定平行。例如[[阿托品]]特异性阻断M-[[胆碱受体]],但药理效应选择性并不高,对[[心脏]]、[[血管]]、[[平滑肌]]、腺体及中枢神经功能都有影响,而且有的兴奋、有的抑制。作用特异性强及(或)效应选择性高的药物应用时针对性较好。反之,效应广泛的药物[[副反应]]较多。但[[广谱]]药物在多种病因或诊断未明时也有其方便之处,例如广谱[[抗生素]]、广谱[[抗心律失常药]]等。 药理效应与治疗效果,后者简称疗效(therapeutic effect)并非同义词,例如具有扩张冠脉效应的药物不一定都是抗冠心病药,抗冠心病药也不一定都会取得缓解[[心绞痛]]临床疗效,有时还会产生[[不良反应]](adverse reaction),这就是药物效应的两重性:药物既能治病也能致病。 ''' 二、治疗效果''' 1.[[对因治疗]](etiological treatment) 用药目的在于消除原发致病因子,彻底治愈[[疾病]]称为对因治疗,或称治本,例如抗生素消除体内[[致病菌]]。 2.对症治疗(symptomatic treatment) 用药目的在于改善[[症状]]称为对症治疗,或称治标。对症治疗未能根除病因,但在诊断未明或病因未明暂时无法根治的疾病却是必不可少的。在某些重危急症如[[休克]]、[[惊厥]]、[[心力衰竭]]、[[高热]]、剧痛时,对症治疗可能比对因治疗更为迫切。 ''' 三、不良反应''' 凡不符合用药目的并为病人带来不适或痛苦的反应统称为[[药物不良反应]]。多数不良反应是药物固有效应的延伸,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以预知的,但不一定是可以避免的。少数较严重的不良反应是较难恢复的,称为药原性疾病(drug induced disease),例如[[庆大霉素]]引起[[神经性耳聋]],[[肼屈嗪]]引起[[红斑]]性[[狼疮]]等。 1.副反应(side reaction) 由于药理效应选择性低,涉及多个[[效应器]]官,当某一效应用作治疗目的时,其他效应就成为副反应(通常也称[[副作用]])。例如阿托品用于解除[[胃肠痉挛]]时,将会引起[[口干]]、[[心悸]]、[[便秘]]等副反应。副反应是在常用剂量下发生的,一般不太严重,但是难以避免的。 2.[[毒性反应]](toxic reaction) 毒性反应是指在剂量过大或蓄积过多时发生的危害性反应,一般比较严重,但是可以预知也是应该避免发生的不良反应。急性毒性多损害循环、[[呼吸]]及[[神经系统]]功能,慢性毒性多损害肝、肾、[[骨髓]]、[[内分泌]]等功能。致癌(carcinogenesis)、致畸胎(teratogenesis)、致突变(mutagenesis)三致反应也属于慢性毒性范畴。企图增加剂量或延长疗程以达到治疗目的是有限度的,过量用药是十分危险的。 3.[[后遗效应]](residual effect) 后遗效应是指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理效应。例如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停药后[[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数月内难以恢复。 4.[[停药反应]](withdrawal reaction) 突然停药后原有疾病的加剧,又称[[回跃反应]](rebound reaction),例如长期服用[[可乐定]]降血压,停药次日[[血压]]将激烈回升。 5.[[变态反应]](allergic reaction) 变态反应是一类[[免疫反应]]。非肽类药物作为[[半抗原]]与机体[[蛋白]]结合为[[抗原]]后,经过接触10天左右敏感化过程而发生的反应,也称[[过敏反应]](hypersensitive reaction)。常见于[[过敏体质]]病人。[[临床表现]]各药不同,各人也不同。反应性质与药物原有效应无关,用药理[[拮抗药]]解救无效。反应严重度差异很大,与剂量也无关,从轻微的[[皮疹]]、[[发热]]至造系统抑制,[[肝肾]]功能损害、休克等。可能只有一种症状, 也可能多种症状同时出现。停药后反应逐渐消失,再用时可能再发。[[致敏]]物质可能是药物本身,可能是其[[代谢物]],也可能是药剂中杂质。临床用药前常做[[皮肤]][[过敏试验]],但仍有少数[[假阳性]]或[[假阴性]]反应。可见这是一类非常复杂的药物反应。 6.[[特异质反应]](idiosyncrasy) 少数特异体质病人对某些药物反应特别敏感,反应性质也可能与常人不同,但与药物固有药理作用基本一致,反应严重度与剂量成比例,药理拮抗药救治可能有效。这种反应是免疫反应,故不需预先敏化过程。现在知道这是一类药理[[遗传异常]]所致的反应,例如对[[骨骼肌松弛药]][[司可林]]特异质反应是由于先天性[[血浆]]胆碱[[酯酶]]缺乏。 {{Hierarchy footer}} {{药理学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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