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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再住院病历(再入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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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1)病人因旧病复发而再次住院,由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低年资住院医师书写再住院病历,高年资医师书写再入院记录。 (2)两次以上住院患者,应先注明为第几次住院,并将前几次住院时间、诊断、治疗概况、出院后至再入院期间的经过等,按次序扼要记录于现病史的首段,然后重点记录此次入院的原因及病征。如无新情况,其他病史内容可从略。 (3)如因新患[[疾病]]而再次住院,须按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的要求书写。并将以前住院情况记入既往史或系统回顾中。 (4)再次入院后,应将上次病历调出,置于现病历之后。 {{Hierarchy footer}} {{病历书写规范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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