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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阿片]]是由罂或白花[[罂粟]]成熟的[[蒴果]],经刀剖而流出的白液汁,再经日光照晒,约以12-24小时,变为黑色膏状物。其中含有25种以上的[[生物碱]],统称为阿片[[生物碱类]]。[[吗啡]]为其中最重要的菲类生物碱,含量平均在10%以上左右,其次为[[可待因]],含量为0.5。这类生物碱的主要作用是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和兴奋[[胃肠道]]平滑骨器官,这类药在[[镇痛]]的同时还可引起[[欣快感]]觉,病人感到精神愉快,舒适,一切不知这的感觉、痛苦、[[烦恼]]等都被暂时消除,诱使者有重复应用此药的要求,因而易形成病态嗜好,招致成瘾。 (一)毒理 1.阿片的主要有效成分为吗啡(约为阿片的10%)吸收后,大部分在[[肝脏]]内[[代谢]],小量的游离型及较大量的结合型(约占总[[排泄]]量的90%)于24小时后[[内经]]由[[肾脏]]排出,48小时时尿中仅有微量;可通过体内泌液和乳汁排出,并可透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 2.吗啡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兴奋和抑制作用,而以后者为主,首先抑制[[大脑皮质]]的高级中枢以后[[麻醉]]作用延及[[延脑]],[[抑制呼吸]]中枢。吗啡并能兴奋[[脊髓]],使脊髓的[[反射]]增强。 3.吗啡等有减低肠道[[蠕动]],提高胃肠及其[[括约肌]]张力,对[[支气管]],输[[胆管]],[[输尿管]],[[膀胱]]都具有兴奋作用。 4.[[心血管系统]],小剂量对[[心血管]]没有影响,大剂量可抑[[延髓]][[血管]]运动中枢和释放[[组织胺]],使周围血管扩张,导致[[体位性低血压]],很大剂量则可引起[[心动过缓]]。 5.与长期应用吗啡能产生[[耐性]],欣症和成瘾性。 6.[[吗啡中毒]]量成人为0.06g,[[致死量]]为0.25g,干阿片的致死量为吗啡的10倍,其口服致死量为2-5g;可待因[[毒性]]为吗啡的1/4,其中毒量为0.2g,致死量0.8。 (二)诊断要点 1.有用阿片类药物史。 2.[[临床表现]]: (1)[[昏迷]]、针尖样[[瞳孔]]和[[呼吸]]的讥度抑制为吗啡中毒的三联[[症状]]。但致制氧时,瞳孔可显著扩大。 (2)一般[[中毒症状]]为[[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兴奋或[[抑郁]]、[[口渴]]、呼吸阿片味.,肌张力先增强而后弛缓、出汁、[[皮肤]]发痒、幻想、失去时间和空间感觉、或有[[便秘]]、[[尿潴留]]及[[血糖]]增高等。对此药物敏感者,并可出现各种形状的[[皮疹]]。 (3)在毒病人困[[窒息]]而发生[[虚脱]]之前,其[[脊髓反射]]可以增强,常出现[[肌肉]][[抽搐]],[[惊厥]],牙关紧闭和[[角弓反张]]等。 (4)摄入剂理过大时,患者先邮现呼吸浅慢、叹息样呼吸呀[[潮式呼吸]]、[[肺水肿]]、[[发绀]]、瞳孔极度缩小、迅速进入昏迷状态;继之发生脉速弱而不规则、[[皮肤苍白]]、湿冷等[[休克]]现象及瞳孔扩大等,偶有发生[[蛛网膜下出血]]时及过高热等。 (5)急性吗啡中毒后,在6-12小时内多死于呼吸麻;超过12小时后,往往[[呼吸道感染]]而死于[[肺炎]]。超过48小时者,预后较好。故应争取时间迅速治疗。 (6)慢性[[中毒]](即阿片瘾或吗啡瘾)有[[食欲不振]]、便秘、[[消瘦]]、[[贫血]]、早衰、[[阳萎]]等如停用8小时以上,即有戒断现象,[[精神萎靡]]、喊叫、打呵欠、涕泪交流、冷汗、呕吐、[[腹泻]]、[[失眠]]、以至虚脱或意识丧失。 (三)治疗 1.急性吗啡中毒,无论口服或注射(吗啡可以吸入胃)中毒者,均应尽早[[洗胃]],均应早洗胃,排除[[消化道]]内的毒物。由于[[幽门痉挛]],可能有少量吗啡在很长时间仍留在胃内,故中毒较久的病人也尖洗胃,最好先用1:2000高高锰酸钾液,继用清水洗净。每次注入小量以防胃内容物回流,引起吸入性窒息,禁用阿朴吗啡催吐。 2.内服或于洗胃后注入30%[[硫酸钠]]液50-100ml。[[呼吸衰竭]][[危险期]]过后,可用[[硫酸镁]]代替硫酸钠,因硫酸镁除不[[泻下]]作用外,并可治疗由于毒物引起的肠道过度紧张。 3.如发觉皮下注入啡过量,应速用[[止血带]]紧缚注射局部的上方(以停止[[静脉回流]]为度),局部[[冷敷]],以[延缓吸收,但[[结扎]]还应间放松。 4.肾为排泄吗啡的主要途径,故应尽力保持其机能。[[静脉]]输入适量高渗[[葡萄糖]]电解质,可以促进[[解毒]]辣,排泄,并防止[[脱水]],必要时输入[[血浆]]。 5.注意保暧(勿用[[热水袋]])保持适当代谢,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中枢]]已经发生障碍或昏迷时,必须迅速给氧(最好是含有5%[[二氧化碳]]的氧气)、并酌情交替选用[[阿托品]](常作为吗啡对抗药,有显著兴奋呼吸中枢作用)、[[山梗菜碱]]、[[尼可刹米]]、[[苯甲酸钠]][[咖啡因]]、[[回苏灵]]、[[苯胺]]、[[麻黄碱]]等,直至呼吸好转,意识恢复为止,不可就应用印[[防已]]毒和士的宁,以免和吗啡的脊髓兴奋作用相加而导致惊厥。 6.必要时,[[皮下注射]]或[[肌注]][[盐酸]][[丙烯吗啡]]及[[丙烯基]]吗非的成人用量为5-10mg[[静注]],如10-15分钟肺换气量尚未增加,可用同量重复注射,直到[[呼吸增强]]为止,但总量不可超过40mg,严重中毒时,每次剂量可酌增加,小儿0.1mg/kg次计算,[[新生儿]],0.2-0.4mg。丙烯[[左吗喃]]成人1-2mg用注,紧急时亦可作静注,剂量相同小儿为0.02mg/kg次,新生儿0.05-0.1mg/次。 7.其他对症治疗 (1)逐渐减量,在15-20天完全去除。 (2)静注葡萄糖液及下注射[[胰岛素]]。 (3)同时应用[[巴比妥]]类或[[副醛]]等静剂。 (4)其他对症及[[支持疗法]]。 (四)预防 1.严格掌握适应证及持续时间,切勿滥用相类药物。 2.对儿童慎用,[[婴儿]]禁用。老弱者减量应用。 3.[[肝功能]]严重减退、[[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原性[[心脏病]],[[甲病]]腺功能不全及[[哺乳期]]妇女禁用,临产妇慎用。 4.勿与巴比妥类及其有关药物合用。 5.对休克或[[血压]]低的病人,切勿多次注入吗啡类药品。 ==参看== *[[阿片类药物中毒]] {{Hierarchy footer}} {{医院药学图书专题}} {{导航板-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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