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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学/《新药审批办法》中有关中药问题的补充规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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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header}}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卫生部]]发布) [[中药]]新药的研制是在中医药理指导下,突出中药特色,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新药审批办法》已对新药审批有关问题和技术要求作了规定,使新药研制工作逐步沿着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中药的审批工作,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新药审批办法》中的有关中药审批的某些问题做以下五个面补充规定及说明。 一、新药(中药)分类和申报资料项目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分类部分: (一)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1.以人工方法在动物身上的制取物,如人工牛体内育黄、人工[[引流]][[熊胆]]等,原则上应按一类新药报送资料。其中申报资料3、4、5、7项的研究应与天然品对比,如结果基本一致可免报11-16,18,22项。但该药材审核批准试用生,应立即进行临床考察(参照Ⅲ期[[临床试验]]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观察该药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并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第15、16、17条要求正式生产。如果资料3、4、5、7项研究与天然差异较大,则按一类新药要求,报送全部申报资料项目。 2.“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的申报资料项目,按《药材引种、试种栽培品种申报资料项目》进行申报,并要求与原药用部位做对比试验(例如新的药用部位“[[人参叶]]”与“[[人参]]根”的成分、理化性质、药效、[[药理学]]的比较)的资料。 (二)菌类对药材,如系人工培养发酵品(如冬虫夏草)按一类药报送资料,药品名另起。 (三)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批准的只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销售使用。跨省、市、区或全国范围销售使用,须报卫生部审批。 “从国外引种的药材”和“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按新药第一类管理,所需申报资料见“药材引种,试种栽培品种申报资料项目”》 (四)第二类“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包括中药的提取的非单一成分,如总黄酮、总[[生物碱]]、总甙等及其制剂。 (五)第二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制剂”系指注射剂。 (六)第二、三类的[[复方制剂]],其组方中不应含有未制订质量标准的药材,如含有该类药材,应先制订该药材的质量标准(参照“药材引种、试种栽培品种申报资料项目”中的1、2、3、5、6、8、11项的要求)。 第四类新包括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中药制剂(其它剂型改变为注射剂的按第二类新药要求申报资料)。并应申报新剂型与原剂型在临床疗效等方面的对比实验资料。 (七)国内试种栽培的药材按新药条四类管理,由栽培单位和生产主管部门一起申报当地卫生厅(局)审核批准,抄报卫生部备案,申报资料项目见“药材引种、试种栽培品种申报资料项目”。 (八)申报资料项目部分:1、项目2,参照“中药制剂标准编写通则2、项目6,应包括方解。3、项目9,10,参照“新药(中药)药理,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补充说明”。4、项目14,19,参照“新药(中药)稳定性试验资料补充规定”。5、项目15,20,参照“中药制剂标准编写通则”(九)科研用药可在协作组医院使用,但应按《[[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药材引种、试种栽培品种申报资料项目 (一)名称及命名依据(包括正式品名、拉丁、汉语拼音等)。原植物名称及科、属、种的[[学名]]、产地、药用部位、选题的目的与依据。 (二)有关原产地及引种产地的植物生态环境、栽培技术、加工工艺等资料。 (三)有效成分或有效部分及与质量有关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 (四)与国外原产地药材、引种栽培药材、国产类同品种药材的植物形态药材性状、组织特征、理化性质(定性、定量、分析)对比实验研究资料(方法、数据、附件及结论)。 (五)根据传统[[中医学]]试验资料提供有关依据。 (六)与治疗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七)动物急性[[亚急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动物急性亚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原植物及引种栽培品[[标本]]各二份(带花、果等鉴定特征),药材样品各1公斤(贵重及质轻药材根据情况而定)。 (十)产品质量标准草案(包括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及起草说明。 (十一)按质量标准检验和代表性样品(三批)检验报告书。 (十二)有关临床试验要求,根据具体品种实际情况而定。 (十三)对国内引种栽培或培养品,如与原植(动)物品种鉴定相同,药材性状及[[化学]]成分相同,除免做毒性及药理实验外,其它要求同上。注:产品经审批后,在生产的同时,继续进行古代引种监测(按4项要求),以了解种子是否有[[变异]][[退化]]现象,便于及时采取保证产品质量。 三、新药(中药)药理,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补充说明 新药(中药)的药理、毒理研究是保证新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对于指导临床用预测疗效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审批新药进行临床研究的科依据,昨鉴于中药的特点,实验时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又考虑到中药有长期临床实践的基础,现就中药药理、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作如下补充。 (一)急性毒性试验中药制剂如因[[药物浓度]]或给药体积过大,无法测出[[LD]]<sub>50</sub>时,可给予动物能够接受最大浓度下体积进行急性毒性测定,并可在24小时内口服多次(2-9次)以观察短期内(七日内)所产生的不良反应。 有的制剂无法通过注射途径(皮下、腹腔或[[静脉注射]])给药时,可考虑只用[[胃肠道给药]]。 (二)长期毒性试验 1.新药(中药)如因体积无过大难以选出[[中毒]]批应或死亡的高剂量,其剂量选择可参照急性毒性试验,选动物能够承受的最大剂量数倍最大[[有效剂量]](并注明为预测上临床的有效剂量的倍数)几个组别进行。给药方式应与临床一致。 2.三类新药(中药)如文献记载无毒、无[[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处理(水、[[乙醇]]精提除外)的制剂,并有一定的临床资料可借鉴,长期毒性试验。否则应按《新药审批办法》要求进行。 四、药效学研究 药效学研究中的阳性对照药,应是临床公认的,疗效确切的与所研究有相同药理作用的中西药物。 五、新药(中药)临床研究技术要求的补充说明 (一)病例的选择根据目前情况,在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存在着[[辩证]]治和辩病[[论治]]两种情况。前者是以证候为主体,后者是以[[中医]]或西医的[[疾病]]为体。在病例选择时,必须制定的辩证或诊断标准,凡全国性统一标准者,均应遵照执行,若无统一标准应当分别制定。 1.以证候为主体:可参考高等[[中医院]]校统编教材的有关内容和《[[中医诊断学]]》,结合临床实际,制订证候判定标准。 2.以中医病名主体:可参考高等中医院校教材的有关内容,结合临床实际制订诊断标准。尽可能选择一些特异检测标准做参考。 3.以西医病名为主体;可参考西医临床各科高等医学院校统编教材的有关内容,结合临床实际制订诊断标准并对其中中医证候分别制定判定标准。 (二)疗效的判定 1.应按全国性统一标准执行,若无统一标准,应分别制订合理的疗效标准,并分为:临床痊愈、显效、有效、无效四级。 2.在评价其疗效时,一般均观察显效以上结果,特殊病种或疑难病、证、可观察有效以上结果。 3.对于受试的每个病例,都应严格地按照疗效标准,分别加以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4.不能任意舍弃“受试病例”,或增加“非受试病例”,以免影响疗效的总评。疗效结果的各项数据均应做[[统计学]]处理。 5.为了排除患者和医生对新药的偏见,应尽量采用[[双盲]]法观察,在结束试验时最后揭晓。 (三)对照组的设立为了提高中医药临床研究的科学性,需要普遍建立对照比较的观察方法。 1.分组对照:即用已知有效药物为标准对照组,与试验用药治疗组进行对照。标准对照药物可按病种、证候、选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部颁布标准”所收载的同类药物。若以西医病名为主体时,可用已知有效[[西药]]或中药进行对照。一般不采用空白对照。 2.自身对照:在分组对照有困难时,有的可以采用自身对照。即将用药前后的系统观查结果进行对比。自身对照也适用于局部用药的临床试验。 3.复合处理对照:适用[[中西医]]结合治疗疑难危重病证。在有机组合中西药物时,治疗组除加用试验用的中药以外,其他处理与对照完全相同。 4.复方(取代)对照:适用于贵重或稀缺中药代用品的研究。在复方制剂中除代用品(如水牛角代[[犀角]])外,其他药物均相同。治疗组用代用品制剂,对照组用原[[标准制剂]]。 以上为中医药研究常用的对照法,应以分组对照为主;若属物殊病种例数较省或病情较重,可采用自身对照。其他对照方法可根据情况选用。对照组的例数根据统计学的要求而定。 5.试验组与对照组除用药不同外,其他对于治疗结果可能影响的因素,如性别、年龄、发病季节、病程、证候等,要尽可能地一致起来。 6.分组的原则必须[[随机化]],医生和患者都不能主观地选择谁进入试验组或对照组,每个患者被分配到各组的机会是均等的。 (四)临床试验的目的要求 1.I期临床试验本期的主要目的是研究人体对新药的反应和[[耐受性]],初步确定该药的安全程度以及初步疗效,提出给药方案和注意事项: (1)对于一、二类可含有毒性成分,或有配伍禁忌(如十八反、十九畏)的新药(中药),必须进行I期临床试验,选择正常成年人,或少数病人,例数为10-30例。 (2)正常人的选择除一般[[体格检查]]外,应进行血、尿、[[粪便常规]]化验和心、肝、[[肾功能]]检查,均属正常者。并注意排除有药物、食物过敏史者。 (3)对于有明显确文献记载、或有一定数量的临床统计资料的古方、验方、秘方、经审核确认后,可以免做I期临床试验,或根据情况在病人身上试用,例数为10-30例。 (4)对于初试剂量,可根据亚急性毒性试验安全剂量的1/10量,或根据共同讨论的毒性试验安全剂量的1/10量,或根据共同讨论的预测量(一般不超过1/5),作为超始用量。对于浓缩剂型,特别是注射剂的初试剂量理应慎重。 (5)对于所定各项检测指标应定期复查,发现异常时,应认真分析,仔细鉴别,若确属药物所引起,应立即中断试验,必要时做相应的保护性处理。 2.Ⅱ期临床试验本期是临床评价的重要环节,必须对新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做出肯定的结论,并与已知疗效和较好的药物做出相应的比较,指出它的优缺点。 (1)本期两个阶段,即对照治疗试验阶段与扩大对照治疗试验阶段,可以同时进行,试验单位不少于三个。每单位所观察的例数不少于30例。 (2)本期对[[常见病]]、[[多发病]]证所需病例数一般不处于300例(若属同类证候,其中主要病证不能少于100例;若属不同证候,各症证例数不能少于300例)。对于[[恶性肿瘤]],危得病例及特殊病种所需例数,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避孕药]]要求不少于1000例,每例观察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经周期。对照另设,例数应按统计学要求而定。 (3)受试者应以住院为主,若为[[门诊]]病例,要严格控制可变因素,主要是保证不附加其他任何治疗因素,单纯服用试验用药。 (4)Ⅱ期临床试验必须在指定的具备科研条件的医院或相关专业的临床科研基地进行,参加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或经过技术培训,或经过考核符合条件者。 (5)Ⅱ期临床试验的用量可根据I期试验结果或临床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加以调整。 (6)观察的疗程应根据病,证的具体情况而定,凡有全国性统一标准者,均按期规定执行。若无统一规定,应以能够判定其确切疗效的最低时限为起点。 (7)应根据病、证的诊断标准,用中医、西医的医学术语详细记录,以保证病历资料的完整性与可靠性,不能任意涂改。 (8)对于[[慢性病]]的治疗用药或补益类新药,应当积累一定数量的服药半年至一年的受度病例,以观察长期疗效或慢性毒、[[副反应]]。 3.Ⅲ期临床试验主要是针对第一、二类新药(中药)长期疗效或毒、副反应的社会性考察与评价。即在新药获准试产生,有计划地在某地区或多个医院,对该药进行安全性考察,肯定其优缺点,观察的项目同Ⅱ期临床试验。 (五)临床试验的目的和要求临床验证主要是针对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不包括注射剂)、增加适应的[[中成药]]的疗效和毒副反应的观察,应设立对照组,对照药物可采用原剂型药物。所需例数不少于100例。 (六)临床试验的总结临床试验的总结包括临床试验资料的整理与统计分析。 1.资料和系统化:对每个病例的原始资料进行整理,按设计要求对每个证候、每项观察指标、分组情况认真进行核对,避免错漏,并进行统计分析。 2.资料的取舍:对于符合试验设计与试验条件的资料,不允许任意舍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记录明显错误的资料予以舍弃。 3.资料的判断:应当真求是,根据试验结果引出结论,全部试验数据均应做统计学处理。 4.资料的总结:各期的临床试验总结必须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全部试验过程。论据要充分、论证要求系统性和逻辑性、要突出中医特色,文字要复简练,结论应当明确。 {{Hierarchy footer}} {{医院药学图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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